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19-043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惠州沃尔 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田中精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翔瑞”)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夫”)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金额合计19,911.74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 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 案件编号 起诉方/原告 被起诉方/被告 诉讼类型 诉讼涉及金额(万元) 进展情况 1 (2019)皖1523民初2880号 沃尔夫 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374.20 一审未判决 苏州市智诚光学有限公司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2019)苏05民初333号 远洋翔瑞 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5,677.46 尚未开庭审理 苏州市智诚光学有限公司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019)粤 深圳市英威腾电 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 1,050.06 尚未
0305民初11513号 气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开庭审理 4 (2019)鲁0125民初3027号 济南敏瑞泽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纠纷 11.40 尚未开庭审理 5 (2019)粤1971民初18840号 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纠纷 271.32 尚未开庭审理 6 (2019)沪0120民初10976号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纠纷 2,526.13 尚未开庭审理 7 (2019)粤0305民初15554号 深圳市渊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纠纷 尚不明确 尚未开庭审理 8 (2018)皖民终580号 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远洋翔瑞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尚不明确 二审未判决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2019)皖1523民初2880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一 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 苏州市智诚光学有限公司被告三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RMB3,742,000.00元,并从2018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17日和2017年6月29日分别签订合同约定购买全自动光学玻璃超生波清洗机共计15台,合同货款金额合计924.2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40%、发货前付货款30%、安装调试后付20%货款,10%余款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交付全部货物且被告已经进行 安装调试,但被告仅支付了5,500,000.00元。2018年10月19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仍欠原告货款3,742,000.00元,目前被告仍未付款。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二又是被告三的全资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与被告二存在互相代收货款或者抵扣货款的情形。原告认为,被告一与被告二、三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被告二、被告三应该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进展情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案件号为(2019)皖1523民初2880号。2019年6月26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一审尚未判决。 (二)(2019)苏05民初33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一 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 苏州市智诚光学有限公司 被告三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9,734,6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 (2)判令被告一立即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7,040,000 元,并从2018年4月8日起开始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被告通过与原告签订采购协议向原告购买机器设备。自2015年11月5日至2018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共签订合同12份,涉及总货款为人民币565,204,630.00元。根据上述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签订合同后支付50%定金,余款在一年后支付。原告完成相关设备生产后,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完成交付义务,所有机器设备也已经验收合格。然而,被告并未依约付款,被告截至2018 年11月底仅支付了人民币323,510,000.00元。之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收付款冲账协议》和《三方收付款协议》确认抵扣货款分别为100万元及人民币69,297,750元。至今被告仍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9,734,600.00元。 |